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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存在不利影響。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國際社會于2001年達成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公約》),自2004年11月11日對我國生效。
▌《公約》重點內容
《公約》在附件A(消除類)、附件B(限制類)和附件C(無意產生類)清單中共列明了首批12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別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
此外,允許在《公約》附件中增列經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審查并締約方大會審議決定增列的化學物質。截至目前,《公約》附件所列化學物質已增至34種類。
▌兩類有機污染物即將面臨審查
圖片來自網絡 侵刪
2023年10月即將召開的《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第19次會議將進行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中鏈氯化石蠟的審查。其中,長鏈全氟羧酸是指鏈長C9至C21的全氟羧酸;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C14至C17,且氯化程度等于或高于45%(按重量計氯含量)的氯化石蠟。
為全面了解上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有關信息,生態環境部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上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我國境內的生產、使用、進出口、替代品或替代技術等信息。
具體包括:
◆ 生產、使用情況(含生產量、使用量、使用用途等);
◆ 替代品或替代技術情況(含替代品或替代技術介紹、替代成本、替代效果等)。
請將有關信息于2023年8月27日前書面反饋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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