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就已發布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細則(試行),并于5月17日發布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細則(2023年第一次修訂)。
跟試行細則比,此次修訂版本在交易實操的細節上進行了細化,以期保障交易安全有序進行。
▌具體變化細則
以勒碳中和為您整理出具體修訂變化如下(附修訂的文檔與原文檔對比圖):
◆ 對回購交易日做出了規定,購回交易日須在當年履約截至日期前;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訂版規定
第六條 控排企業持有當年預發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購回交易日必須在當年履約截止日期前。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務會員和控排企業持有交易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購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結束日期。
2023年3月試行版規定
第六條 控排企業持有預發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日和購回交易日必須在同一履約年度內。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務會員和控排企業持有交易配額參與的配額回購交易,購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結束日期。
◆ 對交易價格的監管做了松綁,取消試行細則中對于回購最高價最低價的規定,回購價格完全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訂版規定
第十條 配額回購交易價格(包括初始交易日價格和購回交易日價格)由交易雙方在回購交易協議中約定。
2023年3月試行版規定
第十條 配額回購交易價格(包括初始交易日價格和購回交易日價格)由交易雙方在回購交易協議中約定,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的最高價格為簽訂配額回購交易協議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x(1+30%),最低價格為簽訂配額回購交易協議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x(1-30%)。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 細化了交易保障機制,不再要求凍結正回購方所有的交易配額,而是規定按一定比例凍結。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訂版規定
第十七條 初始交易完成時,湖北碳交中心應在逆回購方交易賬戶中凍結正回購方賣出的一定比例的配額。
凍結比例=1-回購折扣系數。
其中,回購折扣系數=初始交易日價格/初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協商議價轉讓加權平均價x100%。
2023年3月試行版規定
第十七條 初始交易完成時,湖北碳交中心應在逆回購方交易賬戶中凍結正回購方賣出的所有配額。
被凍結的配額原則上應在購回交易日通過湖北碳交中心審核后解除凍結,并按照配額回購交易協議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合規形式進行處理。
點擊查看→ 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細則(2023年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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