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5月11日,北京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24〕8號),北京作為碳市場的成熟城市,其發布的工作通知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以下是本文重點內容。
▌碳排放單位范圍
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納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4〕4號)確定的碳排放單位范圍執行。
▌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及配額核發
※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等行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8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中數據中心和熱水爐的核算邊界、道路運輸業報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執行。
鼓勵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綠電,重點碳排放單位2023年度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零;后續將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與綠電消納機制聯動。
※配額核發
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案》核發本市碳市場2023年度配額。配額將按照免費和有償兩種方式發放,免費為主、有償為輔。重點碳排放單位免費發放配額按照行業核算方法核定,設置配額富余和虧缺20%上限,有關細則詳見附件4。
※碳普惠項目管理
鼓勵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活動,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構根據方法學開發實施碳普惠項目。經審定簽發的項目減排量可按相關規定用于碳排放抵銷。
▌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程序及時間安排
※碳排放報告、月度信息化存證及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報送
● 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要求。
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核算本單位2023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碳排放報告,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平臺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在每月結束后20個自然日內,通過管理平臺上傳月度燃料消耗量、購入使用電量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支撐材料。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質量檢查工作。
● 一般報告單位報送要求。
一般報告單位須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2023年度碳排放報告。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數據質量檢查工作。
※碳排放核查及配額調整申請
重點碳排放單位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通過管理平臺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機構應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見附件3)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額發放
● 碳排放量核定。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2023年度碳排放報告及核查、抽查結果,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 配額發放。
市生態環境部門將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免費配額預發、9月15日前完成免費配額核發,不定期開展有償配額發放。
※碳排放配額清繳
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
參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獲得國家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
▌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
※落實數據質量管理主體責任。
重點碳排放單位要提高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數據質量控制方案、配額申請材料均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正式提交。
※提升核查數據質量。
核查機構應加強核查數據質量管理,對核查報告質量負責。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核查工作質量評價機制,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抽查等檢查方式,對核查機構內部管理情況、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時性和工作質量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予以公開。抽查與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10%以上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對核查機構予以提醒。
※建立長效機制,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
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的月度數據及支撐材料的質量檢查、年度核查報告的初步檢查,以及一般報告單位的排放報告檢查工作,識別異常數據,查實并指導碳排放單位及時更正。
▌保障措施
加強統籌協調,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督促碳排放單位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加強監督執法。強化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和逾期未清繳的碳排放單位,將依法處理。
落實工作經費保障,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相關工作。
加強宣傳培訓,指導和督促碳排放單位、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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