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以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條例》共6章3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
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明確工作原則、健全工作機制
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規范財政縱向補償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以及在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
▌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
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補償機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鼓勵推進市場機制補償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社會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公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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